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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区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4-07 11:27:01     浏览次数: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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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屯溪区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5年3月19日区政协十二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屯溪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共屯溪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早日实现“首善之区”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屯溪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屯溪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审议本届政协屯溪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屯溪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协商提出年度民主协商计划,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四)对国家和省、市、区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屯溪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屯溪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屯溪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屯溪区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屯溪区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屯溪区委员会驻会常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   第十二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也可以由主席会议委托的政协委室负责人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屯溪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如会议内容重要,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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