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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

作者:区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1 16:30:50     信息来源: b73.com     浏览次数: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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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三届屯溪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818日区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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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设提案委员会、经济和科技委员会、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6个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职责承担年度活动计划的实施;就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本届政协委员组成。根据需要,还可适当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事关重要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需以政协屯溪区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直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并通过对口联系列席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组织调查等方式加强合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共同设立一个综合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为专门委员会履职活动提供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及综合办公室专职办事人员,是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区政协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附 ??

第十七条?本通则经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通则精神,制定出各自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政协屯溪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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